关于公告2008年4月、5月、6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函
    2008-03-31 10:5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征便函〔2008〕10号

 

关于公告2008年4月、5月、6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函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的统一安排,为便于纳税人掌握2008年4月、5月、6月的纳税申报期限,现将2008年4月、5月和6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2008年4月份因清明节休假三天(4月4日~4月6日),故4月份纳税申报顺延三天,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为4月14日(4月13日为公休假日)、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期限为4月10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4月18日。

2008年5月份因五一节休假三天(5月1日~5月3日),故5月份纳税申报期顺延三天,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为5月13日、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期限为5月12日(5月10日、5月11日为公休假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5月19日(5月18日为公休假日)。

2008年6月份因端午节休假三天(6月7日~6月9日),故6月份纳税申报期顺延三天,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为6月13日、个人利息所得税申报期限为6月10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6月18日。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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