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
税款征收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五环互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和《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税款征收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互动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五环互动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五环互动工作制度的顺利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环互动考核目的是促进互动环节各部门协调运转,建立五环互动工作制度各部门信息交换制度,督促各部门按照互动工作要求及有关工作流程、完成时限等有关要求,确保税收分析、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实施工作有效落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五环互动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全年共3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计分方法采用一百五十分制,90分以下扣3分,90分(含)到105分以下扣2.5分,105分(含)到120分以下扣2分,120分(含)到135分以下扣1.5分,135分(含)到145分以下扣1分,145分(含)到150分以下扣0.5分,150分(含)不扣分。
第四条 全市国税系统五环互动工作的考核由市局“五环互动工作制度”领导小组负责。
二、综合目标考核(20分)
第五条 组织领导(计10分)
(一)各县(市)局“一把手”任组长,局领导按分管科室负责落实,督促科室开展五环互动工作,各相关科室必须职责明晰(4分)。局领导未按分管科室负责落实的扣2分, 职责不明晰的扣2分。
(二)相关科室明确一名副科(股)长以上干部负责五环互动工作(2分)。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三)县(市、区)局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并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的(4分)。会议每少召开一次或缺会议记录的扣2分。
第六条 综合管理(计10分)
(一)各单位每年7月15日之前通过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向市局报送五环互动工作半年总结,年度终了20日内通过互动机制反馈平台报送五环互动工作年度总结(5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未通过五环互动平台报送的,每次扣2分,对市局布置的互动专项工作未及时完成并上报的,每次(项)扣1分。
(二)五环互动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重大涉税问题要及时发布到互动机制反馈平台(5分)。未发布到互动机制反馈平台的, 每次扣1分。
三、部门岗责考核(100分)
第七条 计划征收部门(计10分)
计划征收部门(县局计划征收科)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形成税收综合分析报告,经处(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计划征收部门(计划征收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税收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的,未完成的一次扣2.5分;未及时完成的每迟一天扣0.5分。
第八条 征收管理部门(计10分)
征收管理部门(县局税源管理一科)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形成季度征管质量综合分析报告,经处(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征管部门(县局税源管理一科)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季度征管质量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的,未完成一次扣2.5分;未及时完成的每迟一天扣0.5分。
第九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计10分)
流转税管理部门(县局税源管理一科)按照行业、税种、税负、零负申报等情况进行税负分析,测算发布预警指标值,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形成流转税税收分析报告,经处(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将报告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未按规定完成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所得税管理部门(计10分)
所得税管理部门(县局税政法规科)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实际税负、应纳税负、净资产税负率等指标,测算发布预警指标值,提出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形成所得税税收分析报告,经处(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将报告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未按规定完成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一条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计10分)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县局税政法规科)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相关管理措施,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形成分析报告,经处(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发布互动机制发布反馈平台。未按规定完成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计15分)
(一)税源管理部门(县局税源管理二科)在日常管理或日常税务检查中有根据认定纳税人涉嫌偷、逃、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10分)。未按规定移送给稽查部门的每次扣1分。
(二)税源管理部门(县局税源管理二科)接到纳税评估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的管理建议后,应当对建议内容进行核实,根据不同的建议内容分别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过互动机制反馈平台进行反馈(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每次扣1分, 未通过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反馈的, 每次扣0.5分。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部门(计15分)
(一)纳税评估部门应当在纳税评估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中存在的盲点及薄弱环节、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到位、税收管理手段的问题或不足等情况提出评估管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5分)。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评估管理建议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的每次扣0.5分。
(二)对于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有问题的纳税人,纳税评估部门应在评估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就纳税人存在的问题进行回答或解释(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每户扣0.5分, 未按规定在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反馈的每次扣0.5分。
(三)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时有根据认定纳税人涉嫌偷、逃、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送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5分)。未按规定移送给稽查部门的每次扣1分。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门(计30分)
(一)税务稽查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一个季度的稽查情况形成分析建议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次日发布互动机制反馈平台(10分)。未完成的每次扣2.5分;未及时完成的每迟一天扣0.5分; 未按规定在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反馈的每次扣0.5分。
(二) 税务稽查部门要对稽查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个案分析,以案释法,及时掌握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动向,确定打击重点,按季进行税案公告,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会(10分)。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税案公告的每次2分,未按规定时限组织稽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会的,每次扣3分。
(三)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果通过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5分)。未按规定时限将稽查结果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在互动机制反馈平台反馈的每次扣0.5分。
(四)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假注销税务登记、假非正常户、假停业以及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不相符等现象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处理(5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次扣1分。
四、要素指标考核(30分)
第十五条 为使考核精细化,更具操作性,市局将通过计算机对下列六个要素指标进行考核:
一、人均使用量指标(计5分)。
人均使用量=考核期内通过互动平台的内部互动、内部公告发布的信息数量÷单位总人数
该指标主要考查考核单位使用互动平台的总体情况,指标值少于1的,扣5分。
二、互动平台使用面指标(计5分)。
互动平台使用面=考核期内使用互动平台的内部互动、内部公告、外部互动发布信息人数÷单位总人数
该指标主要考查考核单位使用互动平台的人情况,指标值少于1的,扣5分。
三、互动信息阅读率指标(计5分)。
互动信息阅读率=考核期内通过互动平台的内部互动、内部公告、外部互动发布的信息应阅读已阅读的人数(次)÷所要求阅读的总人数(次)*100%
指标值为100%,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四、纳税评估结论反馈率指标(计5分)。
纳税评估结论反馈率=考核期内通过互动平台的外部互动发布的纳税评估结论的户数(次)÷考核期内纳税评估总户数(次)*100%
指标值为100%,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税务稽查结论反馈率指标(计5分)。
税务稽查结论反馈率=考核期内通过互动平台的外部互动发布的税务稽查结论的户数(次)÷考核期内税务稽查总户数(次)*100%
指标值为100%,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六、评估(稽查)建议落实率指标(计5分)。
评估(稽查)建议落实率=已落实的评估(稽查)建议条数÷全部评估(稽查)建议条数*100%
指标值为100%,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扣分仅限于本条款之分。
第十七条 五环互动工作中提出的工作建议、工作措施被总局、省局、市局采纳的,每次(项)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