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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流〔2004〕6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
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领购《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所有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增值税 废旧物资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印发
 排版:叶 磊 校对:黄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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